确立婚姻成立与不成立之诉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一、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概念和特征(一)婚姻成立与不成立的概念一般认为,婚姻的成立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婚姻成立包括订婚和结婚
中国古代的婚俗,十分重视婚约的效力,订婚是结婚的组成部分或必经程序
因而,在中国古代,婚姻的婚成立采广义说
狭义的婚姻成立专指结婚或完婚,不包括订婚
近、现代法律多采狭义说
我国《婚姻法》亦采狭义说
但我国尚没有建立婚姻成立的科学概念,理论上一般都把婚姻成立与结婚相等同,认为结婚又称婚姻成立,或者婚姻成立又称结婚
如有学者认为,“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从而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法律行为”;“所谓婚姻的成立,又称结婚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为配偶,从而确立夫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上述观点尽管在婚姻成立的具体要件或表述上有所不同,但一个共同点就是都将婚姻成立与结婚相等同,认为结婚就是婚姻成立或婚姻成立就是结婚
我们认为,结婚是缔结婚姻的行为
结婚与婚姻成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结婚是婚姻成立的前提条件,没有结婚就不可能有婚姻
但结婚又不等于婚姻成立,欠缺结婚必要形式要件的结婚行为,并不能因此而使婚姻成立
如某人伪造结婚证,然后公开举行结婚仪式,该结婚行为并不能表明婚姻成立
又如,某甲不同意与某乙结婚,某乙通过关系,在某甲不在场的情况下,为某甲与某乙办理了结婚登记,该婚姻亦不能成立
结婚是当事人缔结夫妻关系的行为;婚姻成立是结婚行为要件的具备或成就
结婚是一种行为事实,婚姻成立是一种法律状态
婚姻成立是对结婚行为的法律评价
符合结婚形式要件的结婚行为,婚姻就成立,否则,婚姻就不成立
关于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大致有两种模式:一是事实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