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沈地税发〔2006〕176号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文件的通知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近期,市局根据税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了清理,对以下政策规定予以废止或停止执行:一、流转税1.《关于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地点的规定的通知》(沈地税流字〔1995〕189号)全文废止。废止原因:与《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36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沈地税发〔2002〕132号)和《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149号)的规定不符。废止后按《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36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沈地税发〔2002〕132号)及《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149号)的规定执行。2.《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字〔1995〕343号)第二条“对保险公司无赔款奖励支出冲减保费收入的,应补征营业税。”、第三条“银行实行新会计制度以前应收而未收的利息,待其实际收到后再征收营业税;新会计制度实施以后,银行逾期放款不足三年的,不能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依法征收营业税。”、第九条“商业企业与厂家联销,商业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毛利额,如果商业企业与厂家签订合同时制定最低销售(营业)额,对其取得的最低毛利额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废止。废止原因: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的规定不符。第二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六)款规定执行。第三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规定执行。第九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六)款规定执行。3.《会议纪要》(1995年10月25日)全文废止。(流转税处发文)废止原因:与《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的决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商务楼等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规定不符。第一条废止后按《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63号)规定执行。第二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规定执行。第三条废止后按《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和《关于印发若干税收政策规定的通知》(沈地税综〔1999〕172号)第一条9项规定执行。第四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三)款规定执行。第五条已失效。第六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一)款和《关于供电工程贴费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102号)规定执行。第七、八、九、十、十一、十三、十四条废止后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废止后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六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线电视台收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748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废止后按《关于取消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第一批)的决定》(辽地税发〔2004〕86号)规定执行。第十六条废止后按《关于医疗卫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