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地方税务局文件沈地税发〔2006〕176号关于废止部分税收文件的通知稽查局,各分局、县(市)局:近期,市局根据税收政策法规有关规定,对现行税收政策进行了清理,对以下政策规定予以废止或停止执行:一、流转税1
《关于销售不动产和建筑业纳税地点的规定的通知》(沈地税流字〔1995〕189号)全文废止
废止原因:与《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36号)、《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沈地税发〔2002〕132号)和《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149号)的规定不符
废止后按《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36号)和《关于加强我市建筑安装企业营业税征管工作的补充通知》(沈地税发〔2002〕132号)及《关于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纳税地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地税发〔2002〕149号)的规定执行
《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沈地税流字〔1995〕343号)第二条“对保险公司无赔款奖励支出冲减保费收入的,应补征营业税
”、第三条“银行实行新会计制度以前应收而未收的利息,待其实际收到后再征收营业税;新会计制度实施以后,银行逾期放款不足三年的,不能作为催收放款管理,应依法征收营业税
”、第九条“商业企业与厂家联销,商业企业按一定比例提取毛利额,如果商业企业与厂家签订合同时制定最低销售(营业)额,对其取得的最低毛利额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税
废止原因: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应收未收利息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82号)的规定不符
第二条废止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