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口引航安全管理办法2007年10月23日16时24分392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公安安全“港口”“引航”“安全管理”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港口引航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交委安[2007]300号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天津港口引航安全管理工作,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发展,确保港口安全生产,杜绝船舶引航事故的发生,现将我委制定的《天津港口引航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天津港口引航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天津港口引航安全管理,保证航行安全,结合天津港口实际,依据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天津港口及其渤海油田水域的一切引航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法人、团体、船舶和个人
第三条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对天津港口引航工作实行行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以下简称天津海事局)对天津港口引航安全实施监督
天津港引航中心(以下简称引航中心)是统一实施天津港口引航工作机构
第四条根据交通部《船舶引航管理规定》、《天津港口章程》等有关规定,下列船舶在天津港口及相关水域内航行,靠、离泊或移泊应当向引航中心申请引航:(一)外国籍船舶;(二)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散装运输MARPOL73/78附则Ⅱ规定的A类或B类危险化学品、载运闪点(闭杯)23度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散装液化气体、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的船舶;(三)由天津海事局会同天津市交通委员会提出报交通部批准发布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五)通航条件受到限制的船舶
除本条所规定的船舶以外的其他中国籍船舶,可以申请引航
第五条引航中心应做好以下工作:(一)严格执行有关引航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机关的行政命令;(二)制定完善天津港口引航措施和制度,建立引航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三)制定和实施天津港口引航计划,做好引航生产调度工作;(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