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章债务证券选择性销售的证券概要37.01本章载述选择性销售的证券在本交易所上市的规定,而第二十二章至二十六章及三十一章三十六章均不适用于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的发行。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的发行人在或寻求在本交易所上市须符合包括本章修订内容的上市规则。本章的规定与香港发行人及海外发行人(如适用)有关。37.02本章分为下列各部份:A部一般规定B部国家机构C部超国家机构D部国营机构E部银行本章的规定受以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类别(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以权利(第二十七章)、可转换换债务证券(第二十八章)、不限量发行、债务证券发行计划及有资产支持的证券(第二十九章)及矿务公司(第三十章)有关的适用规定所规限。37.03就以选择性销售方式上市寻求原则上批准的申请须尽快提出。一般会于提交有关文件后获批准上市,此批准的唯一条件为债务证券之发行。发行人的授权代表或财务顾问有责任通知本交易所预期发行债务证券的时间。释议第三十七章37.04下列定义适用:「有资产支持指由金融资金支持的债务证券在有关发行时由协议证明,旨在筹集的证券」资金,以供支付证券应付的利息和偿还到期日的本金之用,惟就不°产或其它有形资产直接抵押的全部或部份债务证券除外「银行」指根据银行条例有牌照的银行,或香港以外地区注册成立的银行,而银行监理专员认为该银行在其注册或成立地方,受到当地认可的银行监察机关充份监管「不记名证券」指可转让予持票人的证券「债券证券发指债务证券的发行,在发行中最初只会发行证券最高本金额或总数行计划」目的一部份,其后则会发行另一批或多批债务证券「债券证券」指债券股分或借贷股份、信用债券、公司债券、票据及其它承认、证明或构成债券(无抵押有抵押与否)的证券或契据;可认购或购买任何该等证券或契据的期权、认股权证及类似权利,以及可转换债务证券「选择性销售的指出售或配售予任何数目的注册买卖商或财务机构的债券证券,该证券」等注册买卖商或财务机构可以主要出售人身份在市场外转售该等证券(由于其性质,该等证券通常几乎全部由特别熟悉投资事宜的有限数目投资者所购入及买卖)或将该等证券配售予有限数目的该等投资者,而「选择性销售」一词,亦应据此诠译「国家机构」指包括国家或其政府或任何地区或地方当局的任何代理机构、权力机构、中央银行、部门、政府、立法机关、部长、各部机关、官职或公职或法定人士「国营机构」指由国家机构及/或其任一间或多间代理机构直接或间接控制或实益拥有其已发行股本(或与之相等者)超过50%,或由国家机构担保其全部负债或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任何公司或其它法人「超国家指本交易所不时订明的世界或地区机构或组织机构」A部—一般规定37.05A部载述有关发行选择性销售的证券的一般规定,包括上市资格、申请程序及规定、上市文件的内容及有关上市协议的规定。就国家机构、超国家机构、国营机构及银行发行的选择性销售的证券方面此等规定已作出若干修订,而有关修订条文分别载于或参阅本章B、C、D及E部。37.06发行人须注意:(1)此等规定并非包罗一切可能情况,本交易所可就个别申请实施附加的规定;及(2)本交易所保留接纳或拒绝上市申请的绝对权力,而即使发行人符合有关条件,也不一定保证适用上市,或如属担保发行,即使担保人符合有关条件,也不一定保证适合上市,而本交易所保留权利,可在下述情况下全权决定拒绝发行人的债务证券上市:(i)本交易所认为该等证券的上市并不符合公众人士的利益;或(ii)发行人的股本并没有在本交易所作主上市,而本交易所却未能确信发行人注册或成立的司法地区为股东提供的保障至少相当于香港提供的保障水平;及附注:如本交易所相信海外发行人注册的司法地区不能为股东提供至少相当于香港水平的保障,但透过修改海外发行人的组织文件及/或上市协议,亦可为股东提供相当于香港水平的保障,则本交易所仍可能会批准海外发行人的证券上市,惟海外发行人须按本交易所的规定修改其组织文件及/或上市协议。(3)本交易所就可就任何个别情况要求上市申请人提供其它文件及数据。预期发行人(特别是新申请人)因此应向本交易所寻求非正式及保密的指引,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