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民事再审案件调解难的调研报告一、再审案件调解率低的原因我院自2004年以来,共审理民事再审案件30件,其中调解结案的仅为5件,调解率仅为16
从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再审案件调解率很低,造成此结果有诸多原因
(一)现行法律对再审案件调解的规定有待完善
《民事诉讼法》第九条规定了调解工作的总原则,第五十至五十二条规定的是当事人调解请求权和自行和解权,第八十五至九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八规定的是法院调解程序
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仍可以进行调解,而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中就没有调解的规定
2004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对再审案件进行调解的规定,当然,民诉法总则第九条的立法精神是调解应贯穿民事审判的始终,对再审民事案件进行调解也是法官应做的工作
但对再审案件的调解在理论方面还有争议,在法律规定上还有盲点
(二)再审案件当事人之间一般矛盾相当尖锐,积怨久远
提起再审的案件一般都是经判决结案的案件,这些案件原来就没有调解成功,当事人之间分歧较大,在法院判决后,当事人上诉、申诉、缠诉,信访不断,矛盾是愈演愈烈,冲突较大,调解的平台基本被破坏殆尽,调解难度相当大
这是再审案件调解难的最大原因
(三)再审案件来源复杂,当事人存在误解
审判监督程序下的纠错原则是依法纠错
然而很多人对再审程序存在着误解,认为既然启动了再审程序就说明原裁判确有错误,法院应当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改变原裁判,由于这种误解的存在使得再审申请人和向检察机关申诉的当事人往往固执己见,不愿接受调解,使调解失去当事人的配合
即使经反复做其工作后能勉强愿意调解,因为误解较深,调解的成功率也很低
(四)再审案件案情复杂、疑难
再审案件多是经过一审、二审、重审等多次审理,因案件已经多次审判且历时久远,错综复杂的事实更难以查清
加上当事人坚持己见,一争高下,第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