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局文件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教育体育局共青团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委员会青开人总字〔2009〕20号关于印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驻区各高校,各有关单位:《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经五部门研究确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并通过各种方式传达至区内企业、非公有制单位和高校毕业生
区人事局区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区教育体育局团区委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市黄岛区)大学生就业见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区生源大中专毕业生和驻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7号)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青开管发〔2009〕11号)要求,在全区建立50个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就业见习基地”是指具备相应条件、能够接纳大中专毕业生在实际工作岗位上进行就业见习活动的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大中专毕业生”指纳入全日制统一招生计划的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和中专生
范围包括:(一)本区生源毕业离校、两年派遣期内未就业的中专学历以上毕业生;(二)本区生源未毕业离校的应届中专学历以上毕业生;(三)驻区高校未毕业离校的应届大专学历以上毕业生
第四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由区人事局牵头组织,并与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教育体育局共同实施管理、考核、监督等相关事宜
第二章就业见习基地建立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