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监管(一)机构发展与功能定位1、商业银行机构发展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在本部分,商业银行特指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三类机构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是伴随着金融机构体制改革产生和逐步发展起来的
1979年2月,国务院批准恢复组建中国农业银行,作为从事农村金融业务的首家专业银行;同年3月,国务院指定中国银行为直属的经济实本,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立出来专营外汇业务;同年8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从财政部分立出来成为国务院直属单位,专门从事固定资产贷款和中长期投资业务;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专门行使国家金融管理机关的职能,同时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承担原来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的经营性业务
从此形成了中央银行监管下的中国专业银行制度,初步实现了我国金融业在组织上、业务上、资金上的政企分开
1993年12月,根据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改革我国的金融体制,随后三家政策性银行相继建立,这为国家专业银行逐步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过渡创造了条件
1995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正式实施,标志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做为商业银行的地位以法律的形式得以确立
1986年9月,国务院批准重新组建了新中国第一爱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交通银行,随后,我国股份制商业银行机构不断发展,1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陆续成立
除海南发展银行于1998年6月被行政关闭、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等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其分支机构已遍布我国沿海和经济发达地区的主要城市
截至1999年底,10家股份制商业银行资产总额达1500亿元左右,已占全国银行业资产总量的1/10左右
股份制商业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