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作者:来源:厅法规处时间:2011-1-21(2009年陕西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3月29日陕西省政府第138号令发布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治理第三章超限车辆通行规定第四章超限车辆检测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维护公路完好,保障公路的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超限运输及其治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车货超过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货运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第四条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按照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协调配合、标本兼治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运输治理工作目标任务考核、责任追究和奖惩制度,组织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综合治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并确定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具体负责
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安全生产监督、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治理公路超限运输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工作有效进行
第二章综合治理第八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交通运输、煤炭、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货物装载单位进行综合治理,防止车辆超限装载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煤炭、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路沿线煤炭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