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64A章香港银行公会附例三摘要:本文主要介绍了第364A章香港银行公会附例的主要内容
第364A章第21条周年大会第III部公会会议(1)公会首次周年大会须于本附例生效日期后,在切实可行的范围内尽快举行
(2)公会周年大会须于每一公历年最少举行一次,与上一次周年大会相隔不得超过15个月,日期则由委员会决定
(3)以下事务须在周年大会上处理─(a)通过委员会就公会事务提交的报告,并通过公会帐目及核数师报告;(b)按照本附例选举委员会委员及谘询委员会委员;及(c)讨论任何其他事务
(4)周年大会通知书,须由秘书在开会日期前不少于14天送交每名会员;该通知书须指明举行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以及须处理的事务,并须附有委员会报告、公会帐目及核数师报告
(5)会员如意欲在周年大会上提出一项作为其他事务讨论的决议,须在周年大会前不少于7天,将该决议以书面通知秘书,并在通知书内列出愿意就该决议作出和议的另一名会员的名称
(6)秘书须在周年大会前不少于3天,向每名会员送交一份根据第(5)款提出的决议
第364A章第22条特别大会(1)委员会可在其认为适当时召开特别大会
(2)委员会于接获由不少于以下百分数的会员签署的书面要求时,须召开特别大会─(a)根据本条例第8(1)(b)(i)条有资格获选入委员会的会员数目的75%;或(b)根据本条例第8(1)(b)(ii)条有资格获选入委员会的会员数目的75%;或(c)公会会员数目的75%
(3)特别大会的通知书须按照以下限期由秘书送交每名会员─(a)凡大会根据第(1)款召开,则开会日期前不少于14天;(b)凡大会根据第(2)款召开;则在接获要求后21天内及开会日期前不少于14天
(4)特别大会的通知书须指明举行大会的日期、时间及地点,以及须处理的事务
(5)在特别大会上,除通知书所指明的事务外,不得处理其他事务
第364A章第23条大会的法定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