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方税务局文件陕地税发〔2009〕43号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经2009年2月26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二日(此件只发电子文件)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及发票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6〕128号)以及其他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是以不动产、建筑企业和个人(以下简称不动产、建筑业纳税人)销售不动产、承接建筑业工程项目为管理对象,以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发票为控管手段,通过对不动产、建筑工程项目基本情况、税收征管信息数据的采集、分析、比对,对不动产、建筑业税收实施监控,实现不动产、建筑业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管理
第三条不动产、建筑业营业税项目管理的具体内容如下:(一)受理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项目登记;(二)对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入库信息进行采集、汇总、传递、比对和分析;(三)对税收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及时反馈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四)掌握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及工程项目结算情况;(五)根据不动产销售、建筑业工程项目进度监控不动产和工程项目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情况,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六)监督纳税人合法取得、使用、开具不动产销售和建筑业发票;(七)不动产销售及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后及时清缴税款,并出具清算报告;第四条不动产、建筑业工程项目登记管理:(一)在我省范围内从事不动产销售、承包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