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命令第24号《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已经2005年12月29日第十五次铁道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铁道部前发《铁路运输进款及运输收入管理规定》(铁道部第13号令)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电同时废止
部长:刘志军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及国家颁布的有关财经法规、政策,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称的铁路运输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客货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等运输费用的总称
第三条铁路运输收入管理工作是指对铁路客货运输票据、运输进款资金运动和运输收入实现的全过程进行监督与管理
其基本任务是:(一)监督客、货营业单位正确核收各种运输费用
(二)负责运输收入进款资金的管理,确保运输收入完整和资金的及时缴拨
(三)对各项运输收入进行审核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四)为各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结算和运输收入清算提供准确的运输收入数据信息
(五)负责铁路客货运输票据的印制、供应、使用和保管等管理工作,保证运输生产的需要
(六)负责编制铁路运输收入预算,并组织落实
(七)查处各种侵犯铁路运输收入的违章违纪行为
第四条各铁路运输企业均应在本级设置运输收入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的运输收入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程是铁路运输企业进行铁路运输收入工作的基本规范和管理运输收入的依据
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第二章运输收入及其构成第六条铁路运输收入分为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铁路建设基金、代收款
(一)客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旅客运输业务和辅助作业中,使用铁路运输票据,按规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核收的票款、运费、杂费
(二)货运收入是指铁路运输企业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