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航空安全信息报告制度柳宾为了尽可能快速、准确地发现并改正民航企事业单位运营系统存在的缺陷,提高民用航空系统的安全性,航空安全信息报告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安全措施被民航局方以及民航各企事业单位推广使用,其概括作法是相关单位或人员通过一定的途径向局方或者单位报告航空安全方面的信息,如事故征候、不安全事件、安全隐患等等,使有关单位及时、主动识别危险,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预防、弥补系统缺陷
为了保障航空安全信息的尽可能全面的收集,民航业界建立了相应的安全信息报告机制,其中,为我们所熟知的就是强制报告系统与自愿报告系统
本文尝试从阐述我国航空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的种类入手,分析各类航空安全信息报告的性质,着重探讨航空安全信息报告与处罚的关系,并提供相关建议,以期安全信息报告机制能够更顺畅、合法地发展
一、我国航空安全信息报告系统的种类根据安全信息报告的主体与对象的不同,我国的安全报告系统大致可分为强制报告系统、自愿报告系统与单位内部报告系统几种形式
1、强制报告系统国际民航公约附件13《航空器事故和事故征候调查》第8章规定:“各国须建立强制性事故征候报告系统,以便于收集有关现存或潜在安全缺陷的资料
”我国于2005年颁布了《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标志着我国强制报告系统的建立
我国强制报告系统的主管部门为民航局方,对应的报告人主要为事发相关单位,需要报告的信息包括了“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其他不安全事件有关的信息”
①396部要求一旦发生飞行事故、航空地面事故、飞行事故征候和①其中“其他不安全事件”为“航空器运行中发生航空器损坏、设施设备损坏、人员受伤或者是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情况,但其程度未构成飞行事故征候或航空地面事故的事件
”总局专门出台过《民用航空“其它不安全事件”样例》咨询通告
其他危及航空安全的不安全事件,有关单位必须将民用航空安全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