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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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左志平]——(2004-8-25)/已阅25993次试论我国隐私权保护的不足与完善左志平、孙文庆内容提要:隐私权是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属于民事权利,为私权
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利的保护、研究非常重视,许多国家把隐私权列入民法典,直接予以保护,还有一部分国家概括保护,在出现隐私权被侵害时,根据判例和法规直接保护
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慢,对人格权的研究更为落后
由于民事法律中没有条款保护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非常普遍,审判实践中,侵害隐私权的案件呈上升趋势,为顺应世界民事发展的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的需要,近年来注重了对民事法律研究,但是,由于法律的滞后,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
笔者只能运用所学的一点浅薄的理论知识,结合实践经验,对我国当前隐私权保护存在的不足,以及完善法律保护制度,浅见一点自己不成熟的思考
一、引言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用民事保护方法,防止或减少权利受到侵害,或使受到侵害的民事权利得到恢复(1)
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分为公力救济和私力救济两种
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力人可采取私力救济办法来保护权利
但由于我国长期重视公力救济,即公权干预,其私力救济的发展受限,没有形成体系化,大都通过公力救济方式来保护,即国家公权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目前我国在人格权保护上,其制定的法律较为完善,但仍然没有形成价值趋向明确的体系
特别是隐私权法律没有明确的条款加以保护
只是参照相关人格权中相关的名誉权来予以保护
隐私权被侵害的现象相当严重,也很普遍,也难以遏制
笔者根据我国现有的隐私权保护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成果,就隐私权保护的范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