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与WTO的“国民待遇”实现第一节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一、国际上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国际上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一般适用国际投资法来进行规范
国际投资法是指调整跨国私人直接投资关系的有关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
国际投资法调整的关系,包括:外国投资者与东道国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普通商事关系;与东道国基于投资所产生的投资管理和保护关系;与本国机构基于投资促进和投资保险所产生的关系
也包括政府之间以及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为促进和保护投资或协调投资关系而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所产生的国际法关系
因此,国际投资法包含有关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体系
按照国际惯例,当两者发生抵触时,国际法的效力优先于国内法
国际上对外商投资的法律保护分为三个体系:1
投资国鼓励其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海外私人投资利益较多但风险也较大,投资国鼓励其海外投资的法律保护通常包括:(1)通过国内立法的单方行为或通过与东道国签订双边协定的方式,保护海外投资者的利益
例如,以国内立法或与东道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减轻海外投资者的双重或多重纳税的负担
目前,几乎所有工业国都同发展中国家签订了数量不等的双边税收协定,包括中国对外签订了30个左右类似的协定
(2)有关政府机构或国家公司向其海外投资者提供各种服务,或者提供"风险资金"性质的投资参股或贷款
诸如通过驻外使、领馆经济商业机构提供投资情况,疏通投资渠道,交流投资经验,协助投资者队伍分析和咨询,协助同当地企业、银行、主管部门联系等
或通过国家公司和特别基金会、协会等,提供风险资金、技术援助等
(3)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并成立相应的机构经营有关业务
这类机构有些也从事上述各种综合性的投资促进活动或经营进出口信贷和担保
一般而言,外国投资者期望的是长期稳定、具有可预见性的投资环境,而这主要取决于东道国法制,因此投资国的上述措施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