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两大法系财产法的差异[摘要]没有绝对意义的不动产所有权,只有绝对意义的动产所有权,罗马物权法与日尔曼财产法均是如此;两大财产法只存在财产利用方式上的区别,而非一以所有为中心,一以利用为中心;日尔曼财产法中的双重所有权与英美信托制度中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都不是罗马法意义上的所有权,所谓的“一物多权”只是一种表面现象
两大法系财产法最根本的区别还是一为制定法,一为判例法
这一根本区别是所有相关问题的答案
[关键词]罗马物权法,日尔曼财产法,差异伴随着物权法制定工作的推进,民法学界对相关理论的研究逐步走向深入
从宏观上对当今世界两大主要法系财产法及其源头古罗马物权法和日尔曼财产法进行比较研究也越来越引起学者们的重视,并得出了一些为理论界所普遍接受的结论
[①]本文对其中的一些“通说定论”进行了整理分析,并提出质疑,作了澄清
最后,得出了一点小小的结论
一、绝对所有权与相对所有权许多学者都认为,“两大法系财产法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存在绝对所有权”
[1]在他们看来,古罗马社会是以农业为基础的社会,作为经济支柱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等不动产,这决定了法律必须对土地的占有加以保护
同时,土地的不可替代性和不可再生性使对土地处分权的保护成为罗马私法的核心使命
因而土地和动产的个人所有权在古罗马获得了绝对所有权的地位
而早期日尔曼法是在商品经济不发达的条件下,在村落共同体对土地进行团体占有的基础上发展而成
[1]日尔曼物权法的各种观念和制度都以具体的事实为出发点,并基于物资利用的种种形态来规定各种权利
这一法律体系没有严格的所有权概念,各种物权均为具体的相对的,[2](P293)并存于同一块土地上的“高级所有权”和“低级所有权”即所谓“双重所有权”为相对所有权最有力的例证和说明
应该承认这样一个结论:两大法系的所有权观念及物权体系均直接源于不动产制度,不动产法为两大法系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