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长期股权投资中递延所得税的确认与计量摘要长期股权投资可采用成本法和权益法进行核算
由于会计准则和税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后续计量及处置等环节的规定不同,导致了暂时性差异的出现,由此引起了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
本文从长期股权投资的各个环节出发对递延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权益法递延所得税企业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根据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程度及是否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是否能可靠计量等划分为成本法核算和权益法核算
基于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和税法所规定的计税基础不一致导致了暂时性差异的出现,因此需确认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本文将按照长期股权投资的业务流程对其中的递延所得税进行探讨
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和税法的差异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cas2)第三章第五条规定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控制或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时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一)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计量和税法的差异1
同一控制下企业控股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与税法的差异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应当按照合并日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初始成本,企业所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初始成本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企业发生的审计等中介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发生时列入管理费用
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企业的投资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成本:(一)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二)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
企业在转让或者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因此此时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和其计税基础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