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后卫生部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管理,有效的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和《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国家局组织制定了《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印发
请你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学习,参照执行
附件:《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起草说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药物Ⅰ期临床试验管理指导原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药物Ⅰ期临床试验(以下简称I期试验)的管理,有效地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提高Ⅰ期试验的研究质量与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注册管理办法》、《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参照国际通行规范,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本指导原则适用于Ⅰ期试验,旨在为Ⅰ期试验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提供指导
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应参照本指导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第三条申办者应建立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程序和标准,选择、委托获得资格认定的I期试验研究室进行Ⅰ期试验
第四条申办者应建立质量保证体系,对I期试验的全过程进行监查和稽查,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保障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
第五条申办者可以委托合同研究组织(CRO)执行I期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
委托前对合同研究组织的研究条件、能力、经验以及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
当合同研究组织接受了委托,则本指导原则中规定的由申办者履行的责任,合同研究组织应同样履行
申办者对临床试验的真实性及质量负最终责任
第六条Ⅰ期试验研究室负责Ⅰ期试验的实施
研究者应遵循临床试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指导原则,执行临床试验方案,保护受试者的权益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