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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住宅区规划设计技术规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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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文件苏园规[2006]42号关于印发《苏州工业园区住宅区规划设计技术规定》的通知园区各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管理公司:为了进一步提升园区的住宅品质,创造优良的居住环境和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3-93),江苏省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园区总体规划要求,参照北京、上海等城市的做法,结合园区的实际情况,对原园区《住宅区规划设计技术规定》(1999年试行)进行了修订、补充,经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批准发布试行。特此通知。附件:《苏州工业园区住宅区规划设计技术规定》(试行)二○○六年十二月十三日主题词:住宅区规划规定通知打印:华沁校对:祁东晔共印100份苏州工业园区住宅区规划设计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苏州工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居住生活条件的居住性、舒适性和安全性,创造园区城市景观和谐统一的品质,根据我国有关建设法规、规范,结合园区实践,并借鉴新加坡经验,特制定本技术规定。第二条园区内住宅区的规划设计要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并具有21世纪居住水准的住宅为目标。为社会提供多样化可选择的、适应性强的住宅,创造出具有良好居住环境和完善的基础设施文明卫生的现代化住宅区。第三条在住宅区规划及住宅设计中,应按照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园林化园区的要求,按照建设苏州东部新城的城市规划及居住区规划的要求,充分体现园区“开放、便捷、和谐、有序”的风格和特色。第四条住宅设计应以近期使用要求为主,同时有超前意识并适当考虑今后功能的需求。应采用成熟、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做到节约用地、节约能源、节约材料。第五条园区内的住宅区规划及住宅设计均应遵守本技术规定。凡本技术规定未作阐述的有关内容、指标,可依照相关的法规、规定、规范、标准等执行。第二章规划布局第六条住宅区功能组织合理,用地配置得当,结构清晰,整合有序。第七条处理好住宅区与四周地区的功能关系,避免相互间不良环境影响,起到协调互补的作用。第八条要提高园区住宅区的空间结构及其建筑文化内涵,融合中外优秀建筑文化。第九条在以住宅为主兼有其他功能设施用地的住宅区,对于非居住性城市设施的设置,应保证住宅区结构的完善和居住环境质量,避免相互间的影响。第十条住宅区道路出入口设置应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行交通组织设计,以方便居民为主。住宅区应进行交通组织规划,道路系统应构架清晰,分级明确,有利于区内各类用地的划分和便捷联系及建筑物布置的多样化。第十一条住宅区道路应使内外联系“顺而不穿,通而不畅”,避免往返迂回,同时应满足消防、救护、搬家及垃圾清运的要求。第十二条道路布置应避免过境车辆的穿行,以减少交通噪声对居民的干扰。第十三条为适应汽车交通日益增多的趋势,要组织好住宅区内的人行、自行车及汽车的流向,选择适当的合流及分流方式,尽可能考虑人车分流,减少人车的相互干扰,既保证交通的安全,又营造出住宅区内宁静的居住环境。第十四条住宅区内小汽车的停车位,应近远期结合。长期停车位的数目要求符合规划的停车要求。停车场地要保证必要的相对集中设置,安全停放,减少对住宅环境的影响。宜考虑远期多层停放,其地块大小尺寸至少为30米乘以70米,停车场应尽量接近汽车出入口。住宅架空层不得作为汽车停放处。要为住户设置方便而隐蔽的自行车停放库(位),不得在住宅群落或住栋之间留有搭建车棚的余地。停车场应有绿化种植并以植草砖铺地。各类停车位应按以下标准设置:停车类型停车位要求备注住宅1)小汽车经济实用住房90m2及以下住宅≥0.5辆/户另需配置一定数量地面访客车辆。一般住宅≥1辆/户别墅区≥2辆/户2)非机动车≤2辆/户商业小汽车≥1辆/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住宅区地面停车位数量应按如下进行控制:多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的20%;高层住宅区地面停车数量不宜超过总停车位数的10%。第十五条应对住宅区内的道路标高及室内外标高作统一考虑设计,保证排水和管线布置的顺畅,不得对周边地块造成影响。原则上沿主干道场地地坪标高不低于3.12米,最高不宜高过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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