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法稅法條次及內容違章情形裁罰金額或倍數證券交易稅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代徵稅額有短徵、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以應代徵未代徵之應納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之罰鍰
一、代徵人為第四條第一、二款規定之承銷人或經紀人者
二、代徵人為第四條第三款規定之受讓證券人者
處十五倍之罰鍰
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十倍之罰鍰
處十五倍之罰鍰
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十倍之罰鍰
證券交易稅條例第十條有價證券買賣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行為逃避稅負者,各處以應納稅額二十倍之罰鍰
代徵人有前項同一行為者加倍處以罰鍰
有價證券買賣人按本條規定處以應納稅額二十倍之罰鍰
期貨交易稅條例第五條第一項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除責令其賠繳,並由該管稽徵機關先行發單補徵外,另處所漏稅額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之罰鍰
代徵人不履行代徵義務,或其應行代徵之稅額有短漏徵情形者
處十五倍之罰鍰
但於裁罰處分核定前已補繳稅款,並以書面或於談話筆(紀)錄中承認違章事實及承諾繳清罰鍰者,處十倍之罰鍰
貨物稅條例第二十八條納稅義務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通知補辦或改正外,處新臺幣九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一、依第一款所產製之貨物尚未出廠者
處新臺幣九千元罰鍰
稅法稅法條次及內容違章情形裁罰金額或倍數鍰:一、未依第十九條或第二十條規定申請登記者
二、未依貨物稅稽徵規則之規定報告或報告不實者
三、應貼於包件上或容器上之貨物稅查驗證,或經申請核准以其他特定標誌替代,不依規定實貼或刊印特定標誌表示替代者
四、產製廠商對原料領用或貨物銷存,未依規定保有原始憑證者
二、其餘情形
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罰鍰
貨物稅條例第三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