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人事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人员录用、招聘、接收第三章考核第四章职务(岗位)变动第五章奖励第六章惩戒第七章教育培训第八章人员流动第九章工资福利第十章人员减少第十一章离退休(退职)人员和遗属管理第十二章人事工作材料、人员档案管理第十三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人事管理工作,提高队伍素质和工作效能,根据《公务员法》和其它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结合我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机关工勤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第二章人员录用、招聘、接收第三条机关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录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招聘,坚持“逢进必考”原则,一律参加人事厅组织的全省统一公开录用、招聘
第四条录用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第五条录用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在上一年度第四季度逐级上报计划
第六条对新录用的公务员和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市、县(市、区)局人事管理部门共同负责办理增人手续
第七条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实行一年试用期
新招聘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大学本科及以下毕业生,实行一年见习期;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不实行见习期
试用期(见习期)满合格的,予以转正定级;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招聘
第八条接收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士兵,按有关规定办理
除领导职务由上级任命外,安置到机关的军转干部接收机关应确定其行政职务;安置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单位应确定其岗位
接收的退伍士兵,应确定其岗位
第三章考核第九条对公务员的考核,依据《公务员法》及《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进行;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依据《陕西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进行
第十条按照管理权限,市局处级干部参加省局组织的考核;市局负责对市局机关科以下公务员和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