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规程为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地税发〔2007〕24号)、《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改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闽地税函[2007]135号)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适用范围㈠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非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㈡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条件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⑴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⑵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⑶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⑴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⑵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⑶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⑷省地税局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职责分工㈠地税分局(所)、管理科负责落实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中涉及的清算申报受理、资料审核、纳税评估、约谈、检查、对税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复查、办理补(退)税手续及事项,移交、归档资料、建立台帐等工作
㈡税政科(股)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业务指导工作,抓好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的贯彻落实,协调、解决清算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对需由上级局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反映
㈢稽查部门应积极介入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检查工作
稽查部门开展房地产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