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票据伪造与票据变造的法律后果及风险负担一、票据伪造的构成及法律后果某行为若构成票据伪造,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
伪造者所为的行为在形式上符合票据行为的要件
伪造行为本身并非票据行为,但从该行为的外观看就是票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行为有四种,即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伪造这些行为的任何一种,都构成票据伪造
如果伪造者伪为的行为不属于这些行为,比如其伪造票据格式或者伪造最后持票人在票据上签收等,都不构成票据伪造
伪造者假冒他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
此乃票据伪造的根本
所谓“假冒”,是指没有得到他人的授权
关于假冒的方法,可以是模仿他人的签名,也可以是伪刻他人的印章,还可以是盗用他人的印章或滥用在自己手中保管的他人的印章等
至于“他人”,从票据当事人方面讲,可以是出票人,也可以是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从具体个人方面讲,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现存的人,也可以是已经死亡的自然人或者解散的法人,还可以是不曾存在的人
伪造者的目的是行使票据,从而使他人蒙受损失,自己从中渔利
票据行为人是负担票据债务之人,伪造者以他人的名义伪为票据行为,使接受票据者误以为真,伪造者以假冒票据换得一定利益,而持票人或者对持票人负了票据责任之人因此受损
如果假冒他人在票据样本上签章不是为了行使票据,而是为了教学或者研究,则不构成伪造
依据《票据法》第14条的规定,伪造票据者,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但是伪造签章的无效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据此,可以将票据伪造的法律后果从如下六方面来认定:1
对伪造人来讲,他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假冒签章,此签章行为不具有票据法上的效力,故而伪造人不承担票据责任
但是,该签章行为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既触犯了刑法又触犯了民法,所以,该伪造人须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对被伪造人来讲,由于他自己没有在票据上签章也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