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督促程序在基层法院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样例5]关于督促程序在基层法院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关于督促程序在基层法院适用情况的调研报告——以XX县区人民法院为分析样本李丰安督促程序又称为支付令程序,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劵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就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异议,则该支付令就具有强制执行力的程序
[i]该文中支付令案件与督促程序案件意义完全相同
督促程序在民事诉讼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优势和适用空间,但在司法界却出现了走向“死亡”的现象
一、督促程序的法律适用现状——以定陶法院的统计数据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督促程序产生于1991年4月
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初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债权债务纠纷也随之增多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并实施的《民事诉讼法》才正式建立我国的督促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督促程序以申请人的申请开始,受理申请的法院只需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和证据,无需询问债务人和开庭审理,只要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法院就应发布支付令
如果债务人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就应该向债权人偿还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民事诉讼法》颁布施行后的第一年,全国很多基层法院在审理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的小额债权债务纠纷时曾经大量选择适用督促程序
如XX省全省法院1991年4月至1992年4月,适用支付令的案件为21374件,占同期全部民事、经济案件的10%左右,占同期全部债务案件的39
全部下达的支付令生效比例为94%,而且绝大多数债务人都自动履行,强制执行的比例很小
[ii]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虽然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都十分重视督促程序,并且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文件,督促程序在现实中却处于逐渐被冷落的局第1页共2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