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法律依据:一、《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发展的统一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二、《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第163号令)第三条第一款“市和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工作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三、《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第三条:“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是本市信息化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各区、县人民政府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负责本区、县信息化工程建设的管理工作。市和区、县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信息化工程建设进行相关的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市人大常委会2007年12月1日2北京市政务与公共服务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2001年1月1日3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市政府2006年1月1日1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结果北京市西城区信息化工作办公室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共7项)一、信息化工程承建单位无资质或超资质承揽工程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未经资质认证的单位承揽、以其他单位名义承揽相应领域的信息化工程,或者已经资质认证的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信息化工作的,由市或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三、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未按要求制定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故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处3万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事件情况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四、没有正当理由,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的信息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法律依据:《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2为之一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一)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没有正当理由,重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信息的;”五、未经审查擅自接入电子政务网络处罚种类:通报批评法律依据:《信息化促进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或者区、县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二)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六、未按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北京市公共服务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运营单位违反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