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文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京地税企〔2006〕306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国税函〔2006〕4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
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如总分机构均在我市行政范围内,由市地税局协调市国税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48号关于规范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范围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强化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汇总纳税)的征收管理,现就规范汇总纳税范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汇总纳税的有关审批规定,不得越权审批
凡越权自行审批汇总纳税或扩大汇总纳税范围的,必须予以纠正
二、下列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汇总纳税:(一)国务院确定的120家大型试点企业集团;(二)国务院批准执行试点企业集团政策和汇总纳税政策的企业集团;(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政、电信企业和金融保险企业(含证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四)文化体制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五)汇总纳税企业重组改制后具集团性质的存续企业
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核算地统一纳税
对核算地发生争议的,分情况处理:(一)总分机构均在一省范围内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二)总分机构跨省市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纳税申报所在地
二○○六年一月十七日2、市地税局转发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