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清算报告】徐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清算管理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完善并规范注销、变更环节企业所得税清算工作,防止税收流失,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徐州市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徐州市范围内由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本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一)纳税人终止经营而无恢复经营计划的、或者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二)纳税人经营期限届满而停止经营、自动解散的;(三)纳税人因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强令关闭,而停止生产经营的;(四)纳税人因发生经营地址或住所迁移等情形,导致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变更,按规定需向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的;(五)在应税重组中被取消独立企业所得税纳税人资格的;(六)因其他原因需要解散或注销的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清算应当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以合法有效的合同、章程为基础,按照公平、合理和保护国家、纳税人、投资者、债权人和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正常汇算清缴和清算期间的确认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的确定:(一)纳税人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办理月份或者季度预缴,自开始清算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先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主管税务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在清算申报之前不得接受纳税人提出的注销申请
第五条清算期间及清算所得企业所得税缴纳期限的确定
清算期间是指纳税人自清算开始之日至税务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前的期间
清算期间视为一个独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