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广西计划生育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下文是广西计划生育实施细则,欢迎阅读
广西计划生育实施细则全文第一条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把计划生育工作列为领导任期目标岗位责任制的重要内容,进行定期考核,并根据工作优劣,予以奖惩,以保证完成国家下达的人口计划
第三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城区、郊区)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行政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配备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乡(镇)计划生育办公室是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同级计划生育服务所挂牌办公
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配备专(兼)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保证开展计划生育工作所需要的经费并纳入每年的财政预算
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二孩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以及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处罚款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二孩生育费和征收计划外生育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必须全部用于发展计划生育事业
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国家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管好、用好计划生育经费,严禁贪污、挪用和挥霍浪费
第六条地区、市、县(城区、郊区)和乡(镇)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调动与配备,应征求上一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上级下达的人口计划指标制定人口计划,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开“生育口子”,生育必须履行审批手续,严禁无证生育
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