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副局长信访事项调研报告《信访条例》规定,信访事项的处理实行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程序制度
其结论意见是代表政府作出的,且要向信访人送达,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
随着这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和群众的广泛认知,通过此程序处理信访事项将会越来越多,进而达到行政公正与行政效率相统一的目的
然而,由于这项制度政策性、法律性和程序性都很强,加之施行的时间短,一些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完善
这里略谈管见
一、机构设置问题
目前各级信访机构都有内设机构或专人负责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工作,一些地方政府还成立了复查复核委员会或领导小组
就复查复核委员会而言,它是代表政府行使信访事项复查复核职权的机构,其规格较高,职责也清楚
但由于该机构组成人员都是兼职的,又不是独立的专门常设机构,无论从相关业务掌握上,还是时间和精力上,都难以保证发挥好作用
一个复查复核意见是代表政府作出的,如果不经委员会研究,实际上就是政府一个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如果只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后发出的意见能否代表政府也难说
而一个复查复核意见至少需要向分管领导汇报并由其签发两次以上
分管领导工作忙,常常找不到,排不上,召开委员会研究就更难
其间还有很多调查、协调、听证、研究、汇报、行文等工作,多数都要超过办理答复的规定期限,信访人意见大
而复查复核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信访机构内,或信访机构内设复查复核机构,其均是信访机构所属的办事机构,没有行政职权,工作力度不够
有的办理或复查意见是本级政府职能工作部门作出的,如果由本级政府复查或复核就不能再交由原办理或复查部门承办复查或复核工作,但交由相关综合部门或办事机构承办复查或复核工作,其主体资格和专业水平将受质疑或打折扣
一是信访事项复查复核机构独立设置,或设在信访、法制等机构内,整合资源,增强实效
重要的是授予其代表政府行使复查复核职权,而不是由兼职人员组成的机构来承担此项工作;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