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问题探析留守儿童的大量出现是我国市场经济在全国范围内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伴随现象
自我国改革开放以后,政府开始允许农民迁入城市,由于农民进城务工的收益较务农的收益更多且有利于我国的现代化建设,一个人数约1
6亿的“离土又离乡”的农民工群体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力量
大多数农民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和家庭的代际分工可以积攒一些财富,而这些财富的利用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将务工积蓄用于提升自家在村庄生活的质量,另一种是将务工积蓄用于入城安居所需的花费
然而,物质财富的积累并不意味着农民工群体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大多数农民工夫妇出于工作繁忙程度、生活消费金额和务工最终目的的考虑,不得不忍痛将自己的孩子留在家里由父母或亲戚照顾,这些孩子因父母常年外出务工无暇被其照顾而被冠名为留守儿童,可见,留守儿童的出现是大多数父母勤劳致富的理性选择和无奈之举
2012年9月,教育部公布义务教育随迁子女超1260万,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2200万
既然留守儿童境遇在现阶段难以得到明显的改观,那么,研究儿童因留守而发生的法律问题或许是关注留守儿童一个合理可行的途径,下文笔者结合自身认知和社会实践来探讨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律问题
一、留守儿童的物质人格权保护问题由于留守儿童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均外出务工挣钱,留守儿童的实际监护人难免受到抚养儿童的经济约束,而留守儿童尚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加之国家关于社会禁止招收童工的监管,意味着留守儿童的生活来源和生存保障来自于实际监护人
在实践生活中,实际监护人依照血缘关系远近通常表现为父母一方、祖父母一方或双方、外祖父母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亲属或朋友等,较之父母双方共同实际监护子女而言,上述实际监护主体对留守儿童的合格权益保护难免不利,而留守儿童作为一个人,其起码应该享有人格权
人格权是以留守儿童依法固有的人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