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相关规定目录第一章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节总则第二节裁量第三节程序监督第四节过错追究第五节附则第二章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参照执行标准第一节产品质量法裁量细则第二节标准化法裁量细则第三节计量法裁量细则第四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裁量细则第五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裁量细则第六节认证认可条例裁量细则第七节特别规定裁量细则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长治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合理地行使裁量权,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市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合理适用行政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力
第四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同一办案机关对于性质相同、情节相近、危害后果基本相当、违法主体同类的案件,在同一时期内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第五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原则
第六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严格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第八条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
应当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及社会危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考虑对违法行为处罚与否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九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可以单处或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