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工程开工审批管理,严格开工建设程序,保证铁路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建设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新建、改建和停建后复工的施工标段工程及单位工程,都应在正式开(复)工之前,办理开(复)工报告审批手续
第三条工程的开工是指设计文件中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建设
分期建设的项目,其开工建设是指第一期工程开始施工
在此之前的准备工作,如平整场地、拆迁建筑物、临时通讯及临时便道施工等都不算正式开工
第二章开工报告办理程序第四条建设项目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一、建设项目开工条件:(1)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满足国家城镇发展规划,并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其中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已经核准,实行审批管理的项目已经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已设立
项目规章制度健全,项目负责人和机构成员已到位,具备任职工作条件
(3)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批复,普通铁路项目鉴修概算或客运专线项目施工图投资检算(可分站前、站后工程)已报铁道部核备
(4)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计划已落实,资金符合信贷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
(5)项目指导性施组已编制完成并取得批准,内容符合有关要求
(6)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已发中标通知书
(7)项目法人或项目管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
(8)项目环评、水保报告已完成审批
(9)按规定完成固定资产节能评估(待国家出台相应政策第1页共4页后执行)
(10)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审批
二、报告程序: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由工程管理部组织编制上报铁道部计划司(开工报告内容详见附件1),并盯控批复情况;项目指挥部落实开工报告前置条件,配合工程管理部完成开工报告的编制
第五条合同标段工程开工条件及办理程序一、合同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