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新旧政策深度对照解析暨财前言:“营改增”8月1日全国推开,政策有何变动
2013年5月27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进一步明确了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
《通知》新增了广播影视服务作为部分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规范了税收政策,完善了征管办法
《通知》对前期试点的税收政策进行了整合,并根据前期试点中反映的情况,对部分政策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形成了修订后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实施办法、试点有关事项规定、试点过渡政策规定以及应税服务增值税零税率和免税政策规定等
同时,《通知》明确,前期试点的相关税收政策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废止
第一讲营改增整合出新“新”在哪里
一、第一“新”:试点范围扩至全国,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自8月1日起将扩至全国范围
未纳入试点地区不需要再单独申请了
从此再无“税收洼地”之说
从此再无试点地区非试点地区之别
二、第二“新”:广播影视服务纳入“营改增”试点自2013年8月1日起,将广播影视服务业作为现代服务业税目的子目纳入试点,意味着该行业将等同现代服务业按照6%的税率征税
前期的“营改增”试点应税服务范围主要是在“1+6”个行业中进行
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有形动产租赁”和“鉴证咨询”
在此次下发的财税[2013]37号文中,在“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增加“广播影视服务”子目,将在全国开展的“营改增”试点的应税范围扩大成“1+7”个行业
时间试点前试点后税种营业税增值税税目1
交通运输业2
转让无形资产(部分)3
服务业(部分)4
文化体育业(文化业)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