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行政处罚行为公平、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民政行政处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根据立法宗旨和原则对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等进行合理裁断、选择和适用的权力
本办法所称自由裁量权基准,是指各级民政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手段、后果等因素,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具体规范
第三条全省各级民政部门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本办法;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实施自由裁量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时,应当平等对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歧视
同一机关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立法目的,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应当必要、适当,应当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后果,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做到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八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公开、公正
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依据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九条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