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惠琴诉郭秉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2009)淇滨民初字第593号原告张惠琴,女
委托代理人董谷平
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郭秉生,男
委托代理人李宏亮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闫伟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出上诉,代为领取法律文书
原告张惠琴与被告郭秉生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2009年5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09年7月14日、2009年9月14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张惠琴及其委托代理人董谷平,被告郭秉生及委托代理人李宏亮、闫伟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惠琴诉称:其与被告1992年结婚,婚后其尽心尽力将被告前妻因病去世留下的3个年幼的孩子抚养长大成人,与被告含辛茹苦,共同创业
2004年4月被告与第三者长期在外公开以夫妻名义居住,2006年8月6日生有一子
其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不但不听劝阻,反而对其大打出手,甚至开车将其撞伤,使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
被告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多次刁难其及几个子女,2007年3月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被告多次到其住处无理取闹,三番二次停水停电,给其及子女的生活、精神带来种种伤害
为维护其及子女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分割原、被告双方夫妻共同财产:1、鹤壁市东方电器公司太阳城大厦(七层,建筑面积5572
89平方米,房产证号0801002239);2、火车站北500米原、被告征用汤阴县宜沟镇小莲庄土地4319
40平方米(汤集用2006字第2304-44-150号,汤国用2006字第410523-06-019号);3、大型铲车一辆;4、奥迪A6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F20083);5、雪铁龙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F18777);6、黎阳路棘针庄19号四合院一套(共有房屋十一间);7、原、被告以郭记清名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