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五常:子女和婚姻合约中的产权执行问题子女和婚姻合约中的产权执行问题*别具一格是需要勇气的,假如不是得到了约翰·麦吉、阿克塞尔·莱荣霍夫德、西奥多·W
舒尔茨和乔治·斯蒂格勒的鼓励性评论,我是不会将这篇文章变成严肃的论文的
我也要感谢约拉姆·巴泽尔、托马斯·博彻丁、杰克·赫什利弗、亨利·约翰逊、本杰明·克莱因、瓦尔特·奥伊、欧根·西尔伯柏、戈登·图洛克和迪安·伍斯特所作的评论
本研究是整个合约研究项目的一部分,由全国科学基金会提供资助
写这篇论文所依据的最初信息是由我的慈母提供的,她结婚时并没有什么目的,并把财产权利让给儿子们,也不为女儿们要求彩礼
婚姻,作为丈夫和妻子之间权力执行和转移的一种合约形式,绝对是文明史上重要的经济活动之一
他牵涉到多个方面的决定和纷繁的价值观念
而且,几乎没有哪种合约比它受到教会或国家更普遍和更严厉的控制
早就该对婚姻合约做某种详细的经济分析了
但是,找到下面这种案例并不容易:婚姻合约的条件在历史上是由市场自由的决定
如果需要收集这种案例的话,那么,传统的中国看来在主要方面是最合适的,尽管中国的婚姻决定不是由结婚双方来决定,而是由父母亲来决定,父母对适婚年龄的子女具有产权
因而,研究中国的婚姻合约必然要连带的研究子女产权执行中的成本和收益
本文就是要进行这种综合研究
在分析中,我们将力求对迄今为止被视为纯社会学或人类学的现象作出经济上的解释
希望本研究能够对现代婚姻的实际做法提出一些有针对性的问题
—产权的约束条件和极标准就像在成为宠物以前养狗是为了替主人狩猎一样,在早期的中国养孩子被当作是收入的来源和财富的诸备
只要孩子顺从父母,孩子就是一种相对安全的资产
①直到几十年以前,中国的父母还拥有对子女的产权:“家长是最年长的男性成员
……他拥有所有家庭财产的所有权,他能够独自处置所有的家庭财产以及所有家庭成员的收入和储蓄
他决定孩子们的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