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制度研究高圣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秦鑫上传时间:2009-7-15浏览次数:647字体大小:大中小关键词:应收账款质权/形式审查/声明性登记/登记期限内容提要:出质登记是应收账款质权设立的生效要件,对于质权人保全其质权至为重要
出质登记申请应坚持单方申请主义,但应设计相应救济手段以弥补相应的登记错误
在登记生效主义之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对登记资料应负高于形式审查但低于实质审查的责任
出质登记应采声明性登记,但登记期限不应作为登记内容
一、问题的提出我国《物权法》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融资担保的工具,这无疑为我国金融市场注入了新的活力,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提供了另外一条路径
质权本以占有(交付)为公示方法,但应收账款无法移转占有,应收账款质权的公示方法改以登记进行
[1]登记制度若不完备,将使应收账款质权窒碍难行,失却其融通资金、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我国《物权法》第228条第1款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这里的“信贷征信机构”即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为了配合《物权法》的贯彻实施,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依据该办法制定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下简称《登记规则》),建立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并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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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是《物权法》授权的所有登记机构中,第一个也是唯一一个在《物权法》实施之日即按《物权法》构建的登记系统,同时,也是第一个和唯一一个完全采行电子化、基于互联网的登记系统
运行以来,共有1400多个机构注册成为登记用户,累计发生的登记数量超过3万笔,查询量突破4万笔
应收账款担保融资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