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榭开发区门登村拆迁实施方案鉴于门登村村民要求征地拆迁、共享开发建设成果的强烈愿望,经门登村全体户主联合申请,党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对门登村房屋实施模拟拆迁
门登村有住宅约280户,建筑面积约20893
98平方米,非住宅约465
61平方米,具体拆迁实施方案如下:一、拆迁范围本次拆迁范围为门登村土地上全部建筑物及附属物(具体范围见红线图)
二、补偿安置的对象和条件1.拆迁范围内取得合法权属证明的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人;2.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
三、不予补偿安置的情形有以下情形的,其建筑面积均不予补偿安置:1.未经批准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附属设施;2.被拆迁户在建新房后应拆未拆的旧房;3.拆迁范围内未取得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违章建筑(除有关单位依法认定的可安置建筑面积外)
四、补偿安置的方式和标准安置方式:住宅用房拆迁补偿安置实行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因受大榭开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限制,不实行迁建安置
拆迁标准按照《宁波大榭开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意见》(甬榭管〔2007〕1号)、《关于测定大榭开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通知》(甬价管〔2007〕4号)、《关于公布宁波大榭开发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有关价格和费用的通知》(甬榭管〔2007〕8号)执行
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每户最多不得超过建筑面积250平方米,对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设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而造成住房面积不足的,按被拆迁人可补偿安置面积予以认定
1.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一)安置用房按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系砖混、钢混结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