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0日,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538号国务院令,宣布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颁布后,企业涉及增值税的会计处理也相应发生了变化,下面就从新增固定资产、减少固定资产等方面对政策变更前后的会计处理做一个详细比较与分析
(一)新增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财税[2008]170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购入、融资租赁、接受捐赠、实物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外购固定资产的核算外购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借记“固定资产”科目,按照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对于随固定资产购置发生的运费,在取得货物运费发票,经国地税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部分直接计入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其余部分转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会计事项1:2009年5月5日,省国贸公司总部从杭州购入3台惠普2055D打印机,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5,000元,增值税850元
该打印机用于财务部的日常文印作业
购进打印机时取得运输业专用发票,支付的运输费用500元,均用银行存款支付
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纳入进项税额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事项1中购入的打印机在该范畴之内,因此应作会计分录如下: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