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特殊破产债权的欠税请求权熊伟关键词:税收;企业破产法;破产债权;税收优先权内容提要:2007年6月1日起,《企业破产法》正式施行
相比《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民事诉讼法》中的“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这部法律增加了诸多创造性规定,对解决破产求偿具有重要意义
仅就与欠税相关的问题而言,《企业破产法》将欠税确认为一种债权,要求税务机关在限期内申报,并准予其优先于其他债权受偿
这不仅是税法理论的突破,更对破产程序带来深远影响
其中最核心的问题即为,作为公法主体的税务机关,如何以债权人身份楔入破产还债程序
对于享有优先权的税收,其范围如何界定
税务机关内部的关系如何协调
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的竞合如何解决
本文从新旧破产法的比较入手,围绕破产税收债权这个核心,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解答
一、税收如何成为破产债权
——基于新旧破产法的比较关于公法之债存在的可能性,目前在法学界已基本成为共识,本文无需进行太多的论证
从特性上看,税收之债与私法之债之间既存在相通之处,也存在明显的差异
相异之处在于,“第一,税收债务是法定债务,而不像私法上债务那样依当事人的意志而确定债务内容
第二,在现行法的结构中,税收法律关系是公法上法律关系,因它而产生的法律诉讼,全部作为行政案件,适用行政诉讼法
第三,税收作为满足公共需求的手段不仅具有很强的公益性,而且税收的课赋和征收还必须公平地进行
作为这一特征的反映,税收债权人的国家,拥有私法债权人所没有的种种特权
”[1]而相通之处在于,二者都符合债的形式属性,都属于特定主体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在法律实践中,税收和私法之债作用领域不同,相安无事地遵循各自的逻辑
至少在税收立法、执法过程中,尽管债的理念无处不在,但并没有直接将其称为“债”
例如,《增值税暂行条例》使用“纳税义务”一词,《税收征收管理法》使用“税收”一词,“债”只是学理上对税收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