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实施细则(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积极推动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有序发展,科学、规范的指导示范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能源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指导意见》(发改能源【2011】2196号),按照示范先行、总结推广的总体思路,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是指利用天然气为燃料,通过冷、热、电三联供等方式实现能源的梯级利用,综合能源利用效率在70%以上,并在负荷中心就近实现能源供应的现代能源供应方式,是天然气高效利用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申报评选工作应遵循突出企业主体、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能源局负责指导、监督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工作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评选、审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六条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牵头成立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为:(一)确定国家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工作方向;(二)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示范资格的认定、备案;(三)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示范项目的监督检查、后评估;(四)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奖励补贴政策的制定;1(五)协调、解决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六)裁决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事项中的重大争议;(七)监督、检查各地区评选,对示范项目申报评选工作中出现重大问题的地区,提出整改意见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级能源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为:(一)参照附录1的要求,编制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发展规划纲要;(二)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的评选、审核、管理工作;(三)负责本地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