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3页《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修正案交通部关于《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修正案生效的通知1994年5月7日,交通部近接国际海事组织秘书长通知称按照该组织海安会第61届会议的决定及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有关规定,1992的12月11日海安会第61届会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28〔61〕号决议)和《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与设备规则》(IGC规则)修正案(海安会第30〔61〕号决议)将于1994年7月1日生效
我国是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的缔约国并对上述两个规则的修正案未提出反对意见,因此,应执行上述修正案
现将两个规则修正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规则)修正案1.1.1段的最后一句由下述文字替代:经审议并确定不具有适用《规则》的安全和污染危害,货品列于第18章
在1.1.3段的现有文字中增加下述句子:评定该货品的污染危害和划分其污染类别时,应遵循73/78防污公约附则Ⅱ规则3(4)确定的程序
第8章的现有文字由下列文字替代:第8章——货舱透气和除气布置8.1适用8.1.1本章适用于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
8.1.21994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应符合于该日之前有效的本《规则》第8章的要求
8.1.3就本规则而言,“建造的船舶”一词系指经修正的1974年安全公约规则Ⅱ--1/1.3.1定义的内容
8.1.41986年7月1日或以后但在1994年1月1日以前建造的船舶,如已完全符合在当时适用的《规则》的要求,可视为符合74年安全公约规则Ⅱ—2/69的要求
8.2货舱透气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