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办法(试行)(浙水管[2003]1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程序并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已建库容10-1000万m3的小型水库的4、5级大坝
本办法所称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筑物以及与大坝安全有关的泄洪、输水等建筑物
第三条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实施监督管理
小(一)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二)型水库大坝认定结果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和通报,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单位)或业主必须定期组织对大坝进行安全技术认定
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原则上每隔6-10年进行一次,当遭遇特大洪水或工程发生重大事故或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组织专门的安全技术认定
第二章组织和程序第五条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的监督管理和行业管理工作,负责水利部门直接管理的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会同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水库的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工作
第六条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建小型水库技术认定专家库,承担水库大坝技术认定工作,专家名单应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提高效率和加快进度,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可分批集中进行
第七条小型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综合评价报告的编制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资质的单位承担
认定专家组一般由3~5名专家组成,其中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少于2名
第八条小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应具有下列资料:(1)大坝勘测、设计、施工调查访问资料;(2)历年管理、运行维护和观测资料;(3)根据认定工作需要的补充勘探试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