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三年七月目录1总则(1)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1)3企业取得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申请和受理(3)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4)6产品抽样与检验(5)7审定与发证(6)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6)9收费办法(7)10附则(8)附件1: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9)附件2: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23)附件3: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46)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总则1
1为了做好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七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管理的通知》(广发技字[2002]585号文)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产品
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包括: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短波调幅广播发射机、数字音频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发射机、调频广播差转机、电视发射机、电视差转机、多路微波分配系统、C频段功率放大器、Ku频段功率放大器等产品
每种产品为一个发证单元
2管理机构和检验机构2
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生产许可证的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