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统一文本欧洲共同体官方出版物办公室CONSLEG体系出版CONSLEG:1992L00222001年11月28日页数:28页欧洲共同体官方出版物办公室1992L0022—EN—28.11.2001—002.001—1本文件纯属文件编制工具,有关机构对其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B1992年3月31日委员会指令92/22/EEC有关汽车及其挂车的安全玻璃以及玻璃材料(OJL129,1992年5月14日,第11页)由以下指令修订:公报编号页码日期►M12001年10月30日委员会指令2001/92/ECL291248.11.2001由以下指令修订:►A1奥地利、瑞典和芬兰已订合同C2412129.8.1994(由委员会决定95/1/EC、欧洲原子能联盟、欧洲通信卫星委员会修订)L111.1.19951992L0022—EN—28.11.2001—002.001—2▼B1992年3月31日委员会指令92/22/EEC有关汽车及其挂车的安全玻璃以及玻璃材料EEC理事会考虑了建立欧洲经济共同体的条约,特别是其中第100条,考虑了委员会的提议(1),考虑了欧洲议会的意见(2),考虑了遵照经济和社会委员的意见(3),鉴于:应采取措施以在截止日期1992年12月31日前有效建立境内市场;该境内市场应不存在内部边界以保证商品,人员,服务和资本可以自由流动;鉴于:为完全实现单一市场有必要采用一致性原则;鉴于:EEC型式认证程序,根据理事会1985年5月7日关于技术协调及标准化的决议精神,进行修订。而在此过程中仍需遵循一致性原则;鉴于:各成员国对安全玻璃的要求存在差异,因而各成员国须采用一相同规范补充或取代原行规范,以使1970年2月6日理事会70/156/EEC指令(最后修订于87/403/EEC指令)中关于机动车辆及挂车的型式认证程序得以实施。鉴于:任何有关安全玻璃的法规不仅应对玻璃结构有所要求,还应对其在机动车辆上的安装有所规范。鉴于:通过安全玻璃组件型式认证一致化程序,各成员国可以对符合基本要求的产品进行认证,并通过递交组件型式认证证明的复印件通知其他各成员国;但是,附有EEC组件型式认证标识级标示,该类型安全玻璃在其他成员国接受的测试结果不再具有效力。鉴于:因很可能须经受猛烈冲击且很容易造成人身伤害,挡风玻璃的安全性比其他类型玻璃的安全性更为重要;但各成员国的法律间存在不一致,对贸易形成阻碍,因而解决方案不仅须考虑道路交通安全要求,还应考虑一致性。(1)OJNoC95,1990年4月12日,第1页.(2)OJNoC284,1990年1月12日第80页以及1992年2月12日决定(公报中尚未发表).(3)OJNoC225,1990年9月10日,第9页.(4)OJNoL42,1970年2月23日,第1页(5)OJNoL220,1987年8月8日,第44页1992L0022—EN—28.11.2001—002.001—3▼B已经采纳该指令:第1条▼M11.各成员国应批准任何类型符合结构和检测规范的,且属于附件I第1节范围之内的安全玻璃。2.各成员国应为任何满足附件III中所列安装要求的车辆颁发整车型号许可。3.颁发EEC组件型号许可后,各成员国应在需要的范围内(必要时应与其他成员国主管部门合作)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产出的产品与认证型号相一致。第2条▼M1所有EEC组件型式认证的申请均须由生产商或其指定代理向某一EEC成员国提出。对于每一型号根据第1条应被许可的安全玻璃,该成员国应按附件II第4.4至4.7条授予其生产商或生产商指定代理一个EEC组件型式认证标识。▼B各成员国所使用的标识应避免与其他依照第1条获认证之安全玻璃的标识混淆。第3条各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将各型安全玻璃的,以及批准安装该型号安全玻璃的车辆的型式认证证书复印件寄送至其他成员国主管部门。第4条任何成员国均不得禁止任何具有EEC组件型式认证标识的玻璃的流通和使用。▼M1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应该利用指令70/156/EEC第4条(6)中的流程向彼此通知他们按照该指令所发放、拒绝或撤消的各组件型式认证。▼B第5条1.若颁发EEC组件型式认证许可的成员国发现该安全玻璃产品的某些细节与认证不相符,应采取必要措施保证产品与所获认证的一致性。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可对其他成员国相应部门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必要时可取消该EEC型式认证许可。若其他成员国主管部门告知此类产品与认证不一致的情况,上述部门应采取相应措施。1992L0022—EN—28.11.2001—002.001—4▼B2.成员国的主管当局应该在一个月内彼此通知对EEC组件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