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车辆产品《公告》技术审查规范性要求(2010
5版)1、关于检测机构和定型试验的规范性要求1
1关于检测机构1
1检测机构对车辆产品的检验工作要严格遵照工信部工产业[2009]第26号《道路机动车辆产品检测工作监督管理规定》
检测机构清单见附表1
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均使用代码章,委托检验使用机构名称章
2汽车新产品定型试验须由工信部认可的车辆产品检验机构承担,同时出具试验报告
对于新开发的汽车基本型(含用已定型底盘开发的客车B类基本型)和基本型底盘,由国家级汽车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检测机构定型试验授权范围见附表1
3强制性项目检验工作必须由工信部委托的国家级检验机构完成,其他机构的报告无效
4强制性项目检验和定型试验的检验报告编号必须严格执行中汽技研字(2003)49号文的要求,见附表2
5检测机构新扩项的强制性检验项目,必须经国家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以及工信部授权后方可进行检验工作
6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体现检验实际结果
有定量要求的,给出具体数值;有定性要求的进行描述
在检验结果中不得出现“有”、“符合要求”等写法
7如果能够确认拟申报的样车所使用的产品与国家级检验机构检验过的产品完全相同,且检验依据标准、检验内容、检验要求无变化时,各检测机构之间的报告可互相认可
8定型试验报告的照片必须包含全部受检样车,且路面照片应为车辆右45°照片
若为全封闭厢式车,则应有证明顶部全封闭照片;若为自卸汽车或自卸半挂车,应有货厢举升照片和3000次举升可靠性检验
9半挂车的定型试验报告必须有列车主要尺寸和质量参数;半挂车的外廓尺寸和轴荷的检验报告必须注明检验所配置的牵引车型号
10对罐式车辆应在定型报告中注明罐体容积(搅拌容积)、有效容积、密度、外形尺寸以及罐体的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