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前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保护条例》、《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和《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本市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检验验收、维护的依据
1表1中序号4、5、6、7、11、12、15、16和5
2d)(4)、5
3d)(3)、5
3e)(3)、5
5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GB/T1
1-2000)的条文编排和编写
本标准由上海市公安局技术防范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总队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军医大学海医系辐照中心、上海缘鑫安全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因特尔安全技术工程公司、上海中科合臣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新、袁义康、陶炎升、彭兴宝、陶宏明、张昊、郭宏康、丁海峰
本标准由上海市社会公共安全技术防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于2004年11月首次制订
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要求第2部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剧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集中存放场所(以下简称场所)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分级、系统设计、施工、检验、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内适用于本市存放场所的非治安安全的防范,也不适用于剧毒化学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