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页再论生产、销售地条钢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赵黎明一、引子2004年6月17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电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打击地条钢建筑用材非法生产销售行为的紧急通知》
由此,全国建材市场进行了一次专项整治,各有关部门共出动执法人员50
72万人次,检查建材生产企业65745家(次),检查建材市场和经销企业86439个(次),检查建筑工地28086个(次),立案查处各类建材违法案件48069起,查获产品货值12
其中,质检部门加大了对地条钢生产企业的反复排查和集中打击,共出动执法人员13
8万人次,立案查处生产地条钢案件5598起,查处地条钢生产企业4560家,现场查获地条钢8
79万吨,货值2
24亿元,查获地条钢生产设备6156台(套)
这之中,有些地区的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介入了传统上一直由质监、工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地条钢类淘汰产品的案件,并有部分公安机关在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由后者分别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等罪名向法院提起公诉
重庆市彭水县地条钢案就是其中一起
二、重庆市彭水县地条钢案件的二审判决书摘要2005年8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就这起自新《刑法》实施以来,重庆市首例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作出终审判决
判决书正文摘要如下:(一)、关于案件事实的认定:经二审审理查明:2003年10月至2004年7月期间,四上诉人购进废铁2752吨,共生产并销售地条钢1455吨,销售金额为人民币4658041万元
经营期间,四人共分红三次,每股分红25万元
四人经营地条钢期间没有取得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且在生产、销售地条钢期间,虽多次受到工商、质监等职能部门的查处,并被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活动,但仍然继续从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