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电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规程(201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范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和有关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事故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
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条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即“四不放过”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五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国国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所属电力生产企业释义1,非电力生产企业参照执行
—3—第二章事故等级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以及对电力(热力)系统安全稳定影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
第七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特别重大事故:(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释义2,下同)
(二)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释义3
第八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重大事故:(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和用户停电事故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较大事故:(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二)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三)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