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单位进入东莞供电局电力生产场所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1.总则为规范外单位进入我局电力生产场所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南方电网公司、广东电网公司有关制度,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含各镇、街道供电公司)及进入东莞供电局电力生产场所作业的所有外单位
3.相关文件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3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设施保护条例》3
3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3
4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监督规定》3
5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网建设安全健康与环境管理办法》3
6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3
7广东电网公司《施工单位进入运行变电站作业安全管理规定》4.定义14
1电力生产场所:在本规定中是指东莞供电局(含各镇、街道供电公司)管辖的电力生产区域
2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爆破、起吊作业、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包括变电站的高压室及高压场地、控制室、继电保护室、蓄电池室、电容器及电抗器室、站用变室、接地变室、电缆室及电缆沟;架空电力线路或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
3外单位:在本规定中是指所有进入东莞供电局管辖的电力生产区域作业,与东莞供电局不是同一法人的单位(各镇、街道供电公司除外)
4工程项目承办部门:在本规定中是指代表东莞供电局对工程项目进行管理的局属部门或单位(含各镇、街道供电公司)
5运行单位:在本规定中是指东莞供电局从事管辖范围内设备、设施生产运行维护的部门或单位
6现场监管:工程项目承办部门或运行单位派人在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协调配合施工单位有关管理工作
5.安全职责5
1工程项目承办部门的安全职责5
1负责对外单位安全资质的审查工作
2负责对进入我局作业的全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