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中心《县级疾控中心规范化社区责任指导团队创建标准》和《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处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已放OA上,各科室如有不同意见或建议,请于7月29日下午下班前反馈至中心办公室陈高尚处。浙江省疾控机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指导意见(讨论稿)1总则1.1制定目的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危害,规范我省食品安全事件流行病学调查处置工作,迅速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食品安全事故的蔓延和事态的扩大,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特制定本指导意见。1.2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卫生部《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食物中毒诊断标准及技术处理总则》(GB14938-94)、《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和WHO《食源性疾病暴发调查与控制指南》。1.3适用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疾控机构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在本省范围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即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卫生处理。1.4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根据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伤害人数、死亡人数、发生场所和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食品安全事故由重到轻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个等级。分级标准将根据国家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规定适时作出调整。(一)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I级)1、事故危害特别严重,对两个以上省份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2、超出事发地省级政府处置能力的;3、发生跨境、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4、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处置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1、事故危害严重,影响范围涉及省内2个以上市级行政区域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3、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4、需要由省政府或其授权有关部门负责处置的其他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1(三)较大食品安全事故(III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市内2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造成伤害人数100人及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3、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一次中毒人数5人以上,未出现死亡病例。4、市级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四)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1、事故影响范围涉及县级行政区域内,给公众饮食安全带来严重危害的;2、一次造成伤害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造成伤害人数5—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3、县级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即确认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1.5食物中毒调查处理职责与管辖原则各级疾控中心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时,应遵循“统一领导、属地管理,分级响应、有效控制”的原则,启动相应的工作方案,作出相应级别的应急反应,并按事件发展的进程,随时进行调整。1.5.1各级疾控机构职责(一)省级疾控机构1、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全省食品安全事故网络直报的监控和审核工作;2、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3、总结、统计分析全省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省卫生厅和中国疾控中心。4、对市、县(区)级疾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25、协助开展本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二)市级疾控机构1、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市辖区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网络直报、监控和审核工作;2、负责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市辖区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现场卫生处置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3、总结、统计分析本地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情况,并提出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省疾控中心。4、对辖区内县(市、区)级疾控机构进行业务指导...